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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性骚扰诉讼认定难赔偿难 受害者多隐忍不发

2013/8/22 9:37:13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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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年,在北京某外资公司的一次聚餐中,一位经理对下属的多名女同事进行了性骚扰,导致有的女员工一再延迟婚期,有的家庭矛盾激增,有的提出辞职。但一年多时间里,没有人向公司反映此事。直到一年后,一位女员工因其他方面对该经理不满,进而向公司举报了一年前的性骚扰事件。http://www.mayiw.com/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局长霍百安女士表示,性骚扰是侵犯工人最基本人权的行为,是一种基于性别的歧视,是对员工个体的不尊重,会破坏工作场所的平等环境、人际关系,影响公司效率。国际劳工组织和所有联合国机构强烈谴责性骚扰行为,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预防性骚扰的发生。
  
  职场性骚扰防治存在立法空白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性骚扰定义、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责任,均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法条的可操作性不强。”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社会责任办公室首席研究员梁晓晖总结道。吕孝权也表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分别有‘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和‘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的内容,但对于‘什么是性骚扰,’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梁晓晖认为,《北京市实施办法》中对性骚扰的定义比较科学,该办法第33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他建议国家在下一步出台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时,可以合理借鉴该条款。
  
  对“职场性骚扰”,我国立法现状如何?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刘明辉表示,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我国首次立法明确规定“性骚扰”。在法律修改过程中,全国妇联和中华女子学院课题组起草的草案上曾有“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字样,但立法机关主要考虑到企业责任方面还没有积累足够的经验等,将其删除。
  
  “中国对职场性骚扰的关注是近几年形成的,取得了一些成就,但还存在改进的空间。”霍百安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对性骚扰的定义没有明确,对雇主责任和义务也没有具体明确。
 
  诉讼存在“立案难、认定难、赔偿难”
  
  2006年,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代理了重庆女教师文静状告43岁校长性骚扰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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