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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2013/9/9 9:35:58 来源:湖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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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俗话说,端谁的碗受谁的管。我与某医院后勤服务公司签订有上岗协议,工作由公司安排,工钱由公司发放,甚至包括服装和培训之类,都由公司来管理。”江女士认为,“公司如此严格地管理我们,这样的协议不是劳动合同是什么?我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又存在什么关系?”http://www.mayiw.com/

  申请仲裁要身份诉求未能获支持
  
  江女士对公司的说法将信将疑:“尽管协议写的是公司代替病人雇用了我,但我的培训、工作标准和其他管理都归公司管理,就连最重要的劳动成果也由公司管理和发放,并扣留35%。这说明我的劳动成果被公司占有了,我为公司做贡献了。所有这些,都是劳动关系所具备的特征,医院作为公司的上级,怎能矢口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呢?”
  
  此外,江女士认为,即使她与公司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也算得上劳务派遣的关系,公司仍然逃脱不了干系,除需要向其支付加班费外,还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于是,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庭审理认定,双方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公司不必向江女士支付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公司只是当中介护工东家是病人
  
  仲裁员指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江女士与服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公司将江女士介绍给病人,给了其为医院病人住院期间及后续在家的家政服务的机会,其最终签订的合同是她与病人之间的合同。事实上,江女士是按照其所陪护的病人的指示工作,其服务是向病人提供,并由病人支付报酬,其所得服务费为该病人该次陪护费的65%,另外35%是公司作为居间方所获报酬。因此,江女士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居间合同关系。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其主要内容是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从性质上讲,由于居间合同是一种中介合同,居间人不参与委托人和他人所订立合同的履行,只是作为中间人提供一种媒介服务。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合同。
  
  综上,江女士与公司之间关系的特点更符合居间合同关系特征。因此,她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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