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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

2014/12/3 9:58:42 来源:http://www.mayi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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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3年4月1日起,单位新招用本市户籍的城乡登记失业(转移就业)人员,按规定签订合同、缴纳保险、通过银行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2 倍的工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到每年大约10000—18000元不等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中招用普通登记失业人员的,约可享受到每年 10000元http://www.mayiw.com/

  从2013年4月1日起,单位新招用本市户籍的城乡登记失业(转移就业)人员,按规定签订合同、缴纳保险、通过银行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2 倍的工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到每年大约10000—18000元不等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中招用普通登记失业人员的,约可享受到每年 10000元左右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为3年;招用“4050”等各类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地区农村劳动力的,可以享受到每年约10000— 13000元左右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及每人每年5000元的岗位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为5年。

  1.什么性质的单位可以申请补贴?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失业(转移就业)人员,符合相应条件,可享受相应的补贴。

  以下单位不能申请: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

  2.用人单位招用什么人可以享受补贴?

  答:用人单位在2013年4月1日以后,新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地区农村劳动力,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补贴: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并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3.什么是“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地区的农村劳动力”?

  答: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失业登记证》或《转移就业登记证》,且办理了登记失业(转移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转移就业)的城乡劳动力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 劳动力、“纯农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地区的农村劳动力是指未实行就业失业管理的绿化隔离建设、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保护性限制等农村就业困难地区,且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

  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转移就业证上对是否是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地区的农村劳动力有明确标注,用人单位直接查看即可。

  4.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或困难地区的农村劳动力可以享受什么补贴,补贴期限有多长?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 年。

  岗位补贴标准是每人每年5000元。

  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10%,失业保险补贴1%。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

  5.招用普通(非困难)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可以享受什么补贴、补贴期限和标准是什么?

  答:招用除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地区的农村劳动力之外的其他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可以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进行补贴。不享受岗位补贴。

  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招用的人员可以享受补贴吗?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招用的不能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审批补贴申请的过程中即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曾经为该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曾经为该劳动者发放工资,其他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情况。

  7.申请补贴的时间是什么?

  答: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招后补”的原则申请审批,也就是需要履行劳动合同满半年后或满一年后的90日内能申请补贴。比如2013年4月1日招用的,可以在满半年后的90日内(2013年10月1日—12月30日)或满一年后的90日内(2014年4月1日—6月30日)申请。

  8.用人单位申请补贴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改制村集体企业应同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证明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或《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备注:具体表格见政策文件)

  (4)经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盖章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复印件。

  (5)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6)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7)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等补贴对象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8)市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9.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从2013年4月1日开始执行,是指自2013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新招用北京市城乡失业(转移就业)人员才可享受补贴。此前招用的城乡失业(转移就业)人员不可以享受补贴。

  10.申请补贴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答:用人单位应向注册或经营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进行申请。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受理部门是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电话是67364754;政策咨询部门是就业促进科,电话是:8757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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