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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顶岗实习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013/1/25 9:44:16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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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昨天,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修订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对学生实习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和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进行了规范。http://www.mayiw.com/

   昨天,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修订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对学生实习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和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近年来,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呈持续增长之势。目前,国家只是规定实习生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但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权益如何保护,没有具体规定。
  
  而从今年5月份起,企业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实习的,可要注意了。
  
  具体规定
  
  企业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12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如果超时工作了,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受侵害学生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如果企业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习报酬,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习学生加付赔偿金。
  
  企业还应当按照实习协议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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