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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这些特殊权益应知道

2013/3/20 10:01:12 来源:姑苏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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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昨天,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和市妇联针对市区120家企业,开展为期4天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合同的落实履约,以及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等方面的情况。http://www.mayi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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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自去年4月28日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已经过去近1年的时间,或许很多人都知道现在产假由原来的90天延长到了98天,不过,超生的孕妇还能不能休产假你是否答得上来?记者特别整理了《特别规定》与199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同、且容易被大家忽略的内容。
  
  流产最多可享受42天产假
  
  大家都知道现在产假有98天了,不过为什么有些人其实休得更长?原来,《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话,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另外,参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婚晚育还有30天假期。
  
  值得一提的是,流产也是有产假的,《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超生”也享受98天产假
  
  199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去年该条被废除。也就是说,现在超生的孕妇也受《特别规定》保护,虽然罚款不可避免,但是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其产假、免除其怀孕或生育期间的相关权益。
  
  劳动时间产检计入劳动时间
  
  《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另外,“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未投保职工,生育津贴公司埋单
  
  公司为女职工投保生育保险金后,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也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公司没有为女职工投保,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均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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