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首案在无锡判决 女儿被判两月回家一次
【摘要】: 7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该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也就是说即日起,老人可以因子女不常回家看看作为单独的诉讼请求将他们告上法庭。http://www.mayiw.com/
法院判决
女儿每两个月至少看望母亲一次
昨天,在庭审后,北塘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1、女儿马某、女婿朱某自2012年9月起,以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付储某房租费,2012年9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的前述费用,马某、朱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储某某医疗费8000元。3、马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
■新闻延伸
焦点四问
1、为何老太“常回家看看”诉请获支持?
7月1日是个节点,“常回家看看”从此可作为单独诉求
早在案件审理前的调解阶段,储老太一直向法院叙说着自己的委屈,一遍遍试探性地询问法院:“她不来看我,有没有法律能管?”
当初储老太来到北塘法院表示要打官司,该院老年合议庭审判长高鑫接待了她。“因为财产纠纷导致老人与子女关系破裂的案子我们办理很多,但出发点都是能协调则协调,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高庭长说,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是没有取得任何进展。
此前,“常回家看看”如果作为打官司的诉请于法无据,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法》中,将其写入条文后,“常回家看看”就可以作为单独的诉讼请求。据此,高鑫法官告诉储老太,可以要求女儿来看望,但这需要在7月1日该法施行后。
2、法院凭什么判每两个月至少看一次?
综合考虑了双方居住地距离和子女工作状况
高鑫法官说,该法修订前,司法界对于精神赡养到底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一直争论不休,直至该法出炉,才基本统一意见,认为“常回家看看”的精神赡养属于法律义务。但量化是难题。
昨天判决后,高法官对判决中的看望频率进行了详细阐释。目前老人住在马山地区,离女儿的居住地有40多公里,考虑到这个距离,建议本案中至少每两个月一次看望,“子女工作再忙,两个月一次看望的时间应该还是能挤出来的。”
他说,本案原被告是有着血浓于水的母女关系,这个判决结果是最低要求,从人性化考虑,他们希望通过判决的结果让双方的感情在空间和时间上能自行修复,而不是机械化的刚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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