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意回答 2012-08-29
1、本市市区常住户籍人员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明和照片等资料到户口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失业登记审核材料,确定失业类型,将相关信息录输入计算机,获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编号,填写《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上报区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并加盖钢印,发给失业人员本人。
2、本市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非本市市区户籍的流动就业人员,包括本市各县市、本省外市和外省市的农村及城镇人员。应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员经录用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就业登记证》。需要提供的材料如:1)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苏州市单位使用流动人员就业登记花名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报告》。